工商服务
财税顾问
如何计算印花税
2025-10-13 10:46:50
印花税虽然作为一个针对签署应税合同的行为税小税种,但是鉴于实务中经济活动的多样性,合同约定内容也是千奇百怪、各不相同,反映到印花税中也是存在很多法律没办法一一罗列的执行不确定性,因此通过研究学习印花税,还是能了解到很多经济活动的有趣性的。
1、未直接列明合同总金额
      Eg:A公司将一间写字楼出租给B公司,合同关于租金的约定内容如下:租期三年、月含税租金为20000元/月;租金每季度缴纳一次、每季度期限届满10天前缴纳下季度租金。
分析:
      上述租赁合同并未直接列明该合同的租期合计总金额,而仅仅是列明了月租金水平和合同总租赁期限。那么此时是否算作有明确合同总金额的情形?是否应按月租金水平和租赁期限计算的租期总金额一次性计提印花税?还是按每季度租赁付款额于每季度计提印花税?或是作为“合同未列明合同金额、按实际结算金额计提印花税的情形”?
我们先来看下《印花税法》的相关规定:
  • 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 第六条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印花税法对计税依据的描述仅仅是概括为“合同所列金额”,法律也不可能将实务中各种类型合同描述全部一一罗列,如果应税合同中明确列明了合同总金额(例如上文例子中假设列明了三年租期总租金),那自然是属于“合同所列金额”;而如果合同仅仅只是列明了标的单价、标的数量,虽然形式上看应税合同并无一个明确的“合同所列金额”,但是根据合同所列单价和数量是完全可以计算出一个确定的合同总金额的。且印花税属于财产行为税,针对的是书立应税合同行为即进行征税的情形,而不管其合同款项支付节点是分季度支付或分年支付而按各节点付款金额分次计提印花税,因此上述情形,个人认为应在应税合同书立的当天、即按月租金水平和三年租期计算出的租期总金额一次性发生印花税纳税义务,并在相应的纳税申报期限内申报缴纳印花税。
      但是要注意我这里讲的合同明确了单价和数量是指两者金额都是确定的,而不是类似框架合同,一些框架合同可能仅仅是约定了单价或数量的上限或者浮动范围,此时是无法计算一个确定的合同总金额的,此时就属于“未列明合同金额,按实际结算金额计提印花税的情形”。
      本人刚开始对于印花税计税依据所述的“合同列明金额”的理解就是很简单粗暴的原始认知,因为一直认为印花税就是一种针对签署合同的财产行为税,因此计税依据就是完全看形式合同的字面描述,即认为只有合同中清晰明确直接列明、无需任何加工计算的金额才算是“合同列明金额”,哪怕是合同约定了单价和数量,可以通过合同外计算得出一个确定的合同金额那也属于“合同未列明金额”的情形,认为也需待后续实际结算时再行申报缴纳印花税。但事后想想这种理解貌似有点太过片面,因为根据印花税法的规定,如果合同中列明了含税总额以及增值税税款,那么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用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来计算的,此时不也是需要通过合同外计算得出的情形么(即用“含税合同总额-合同列明增值税税款”)。

我们也可通过江西省税务局的12366回复予以确认:

租赁合同印花税

 纳税人所属地:江西 

问题内容: 租赁合同签订了5年,但是合同中列明了年租金且注明按季度支付租金,根据《印花税法》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请问缴纳印花税时我是按照每季度租金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还是按每年租金作为计税依据分5年计提缴纳;还是在签订时按照5年合计的租金呢?

答复机构: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01-1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印花税法》及有关公告规定,印花税是对应税凭证征税,应税凭证一经书立,即产生纳税义务。计税金额能够确定的,应按确定的金额进行申报纳税。 

上述所述的情形,租赁合同的租金和年限都能够确定的情况下,应将该应税凭证(租赁合同)进行一次性申报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2、合同同时列明含税金额和不含税金额,以哪个作为计税依据?
      看过很多签约合同关于合同金额的描述是仅约定了“含税总额”和“不含税总额”,偏偏没有列明增值税税款,此时就属于一个业务事项存在两个约定的“合同列明金额”,那么此时又该以哪个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呢?
      有些人此时可能会说要从高征税,但是税法中的从高征税指的从来都不是针对一个业务事项存在多种选择情况下的从高征税,而都是针对多个事项但无法划分清晰情况下采用从高征税。印花税法也有一条关于从高征税的规定,根据《印花税法》第九条的规定:
图片
      同样增值税法中关于从高征税的规定也是类似原理,根据《增值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图片
      而针对一个合同业务事项,合同中仅列明“含税合同总额”和“不含税合同总额”,但未列明增值税金额,此时可视作存在两个“合同列明金额”的情况,由于印花税采用“含税合同总额”从高征税在税法政策中也并无依据,即两个金额都是可以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的“合同列明金额”。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站在纳税人利益角度,此时个人认为可以采用“不含税合同总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站在税务局执法者的角度,强制采用“含税合同总额”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既然没有法律支持,即不可为。实务中,部分地方税务局针对此种情况也是采用相对宽松的政策尺度
3、从印花税角度,如何规范列示合同金额
      由于合同必须要列明含税合同总额,因为从付款角度都是按含税金额进行支付的,且根据上文印花税法的规定,合同中要清晰列明增值税税款,方可按合同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
黑龙江铭信税务服务有限公司 专业专注财税20年·所以信赖
微信公众号 联系微信
公司官网 公司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