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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抵扣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原则区别
2025-10-16 09:55:21
最近工作中碰到一个事项,某母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并取得了保险公司开具的保险费专用发票,但是该财产险的保险标的是下属子公司的不动产,被保险人也是下属子公司,保险的受益人为贷款银行,保险事项主要与母公司向银行贷款相关、该银行贷款使用子公司的不动产作为抵押,应贷款银行要求所进行的投保,保险受益人为贷款银行。那么此种情形下,该母公司从保险公司所取得的专票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呢?
       就我本人而言,对于上述问题的第一反应就是可能不能抵扣,因为从形式上看该保险费用保障的是子公司的资产,被保险人和保险受益人也都是其他公司,自然而然条件反射地认为与公司经营无关业务发生的成本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虽然上述业务也一定程度与母公司经营相关,因为源头是为了满足母公司向银行的贷款业务要求。但是事实是否就是不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呢?这么多年的税务学习经验告诉我,税务判断不能依靠感觉,需具体核实对应的税收政策才能给出准确的判断,往往有时你认为确信无疑的判断,在研究了相关政策后变得有些判断瑕疵。因此我们来具体分析下相关的增值税税收政策规定:
“与公司经营无关”是否为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原则性条件呢?
      其实上文我提到的那个大脑条件反射判断是不自觉地将企业所得税中的原则延伸到了增值税的判断中,一项成本费用是否与公司经营相关,或者是否与公司取得收入相关,在企业所得税运用中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大原则,如果一项成本费用与公司经营无关,则该项成本费用是不得在列支企业进行税前扣除的,但是是否增值税的政策规定也是一样的呢?
1、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相关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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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该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定义,只要是纳税人购进相关货物、服务等时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可凭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而并未在定义层面加以限定该购进行为对应的标的必须与本公司经营相关。因此只要是本公司签署的合同、本公司实际向合同对方支付了款项、合同对方也实际提供了相应的货物或服务(即非虚开行为,但不一定合同对方必须向本公司提供服务,也可根据合同约定向其他方提供服务),那么本公司在购进行为完成后从合同对方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理应可以正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负面清单
      根据增值税法和相关的其他增值税法律法规规定,根据购进行为对应的用途、增值税链条是否中断等因素明确了一些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负面清单情形,主要包括如下:
  • 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对应的销项或者进入了终端消费环节)。
  • ②非正常损失项目相应的进项税额(包括非正常损失的四大类:非常损失原因对应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耗用的购进货物/服务、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对应的购进货物和服务)。
  • ③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难以界定是否为个人消费行为,统一规定不得抵扣)
  • ④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例如:发票抬头不完整、取得虚开发票等)。
  • ⑤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主要适用于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进货物或服务时,扣缴义务人需依法代扣代缴相应的增值税,凭税务完税凭证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情形)。

      通过上述列举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负面清单情形,也并未有哪条规定列明了“与公司经营无关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或者近似情形。

3、分析结论
      回到我们文章开头对应的案例,该保险合同是由母公司投保、由母公司与保险公司签署相应的保险合同、保险费由母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公司也实际提供了合同对应的保险服务,虽然保险标的非母公司资产,该保险服务实际向子公司提供,貌似与母公司经营无关(其实是有一定关联的,与母公司向银行贷款要求相关),但增值税相关规定也并未规定购进行为对应的标的必须与本公司经营相关,因此个人认为,该母公司购进保险服务所支付保险费中负担的进项税额可以依法进行抵扣。
      再延伸下,企业日常经营中可能偶尔也会碰到一些特殊的成本费用,例如:企业购进的一些收藏用的古董字画、购入的一些风水相关的物品(例如:关公雕像)、甚至为关联方支付的一些服务款项(下文“注1”),这些情形都与本公司的经营不相关,但是并不必然导致相关的进项税额就不得抵扣,上述购进行为对应的成本费用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大家不要贸然将企业所得税的原则扣到增值税中,增值税处理还需根据增值税具体政策来进行判断。

注1:
      对于企业为关联方支付服务款项的情形,可能部分人会认为此时应该套用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因为此种情况下,企业相当于为关联方无偿提供了一项服务。例如:文章开头的例子,母公司为子公司购买了保险服务并为子公司支付了相应款项,就认为母公司实际向子公司无偿赠送了一项保险服务,应作视同销售处理。但是要注意保险服务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母公司虽然支付了保险费,但是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并无保险服务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生,增值税视同销售必须是母公司本身对外提供了一项无偿服务的行为。例如:餐饮店无偿向VIP客户提供了餐饮服务,此时餐饮服务行为是由该餐饮店实际提供的,此时应作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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